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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有专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恐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也在不断研究和探索如何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壮大,2009年,国务院就专门以国发36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文中 “中小企业”一词并不涉及严格的标准划分,只是泛指规模相对不大、尚未建立或指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的企业,本文针对的也不包括这类企业中应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文中记录的是作者在职业生涯中为企业提供这方面服务时产生的一些想法,希望能为从事这方面工作或有这方面需要的人提供参考。这些想法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前人关于商业秘密研究的成果和著作的启发,同时也得到现在和曾经的很多同事们所给予的指导和帮助,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二、商业秘密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一)商业秘密范围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2、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数据;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研发人员的组成结构、层次、规模;4、新产品的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的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5、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6、制定科研发展计划、规划过程中重要的的预测和分析资料。(二)技术成果及生产类1、产品的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2、工艺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4、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过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创新改造;5、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6、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新品试制及投产情况;(三)营销业务类1、货源渠道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3、内部核算成本、价格;4、在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5、对外合作时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6、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7、法律事务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件等;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四)财务、会计及人力资源类1、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2、资金状况和债权债务;3、公司机构设置、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及相关统计报表;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待遇方案。(二)认定标准从上面的列举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内可以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标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视的角度,这样的标准当然没错,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却不能照搬这四个标准,起码保密性就不是企业自身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正说明有加强保护的必要,当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企业认定本身的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基本要求(1)价值性。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护的信息有保护的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价值性当然包括了实用性,只有能实际运用的客观信息才可能具有价值。(2)秘密性。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应当是秘密的,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也包括虽然能够在公开渠道得知、但与本领域的直接联系并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并不排除本企业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不使其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2、反向验证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界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从反向验证,即如果这一信息泄露,是否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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