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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人士透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2007年1月近期公布。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在2006年12月提交审判委员会通过。 植物新品种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该《解释》规定了两种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判断标准。司法解释还对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的确定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法院应当在诉讼中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权或保全证据请求的,可以先行裁定。对于侵权物的处理,既要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农村稳定,又要防止侵权物的再扩散,不简单地套用销毁侵权物的一般处理方法,除非铲除后能够补种其他作物,应尽量避免因铲除青苗而贻误农时或导致撂荒。农民的代繁行为因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围,也构成侵权,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民实际上不知道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凡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为解决自反不正当竞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发布的第一个有关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重要司法解释。《解释》明确了审理涉及仿冒、虚假宣传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与知识产权有关案件的一些重要法律界限。执行好这一《解释》,对于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最高法院就在2007年1月18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还要对这两个司法解释提出贯彻实行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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