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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MTV视听音乐作品放映权的收费是否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的音乐词曲著作权公开表演权的收费相冲突?换言之,一首MTV视听作品在其制作人(一般是唱片公司)就MTV的放映权主张权利之后,同样一首MTV的词曲著作权人可否另行主张词曲公开表演权的权利?因为有些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过音乐词曲著作权公开表演权使用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私权,如何转让或授权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任其权利人自由处分。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基于上述法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根据音乐词曲作者和与之订立合同的MTV制作者授权许可权利范围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情况:

  一是音乐词曲作者和MTV的制作者之间的合同明确包含有公开表演权授权(或转让)的。在这种情况下,当MTV的权利人(即制作者)向MTV放映权的使用者行使了权利之后,词曲作者就不能就同样的MTV公开放映行为再行主张权利。

  二是音乐词曲作者和MTV的制作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公开表演权授权(或转让)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当MTV的权利人(即制作者)向MTV放映权的使用者行使了权利之后,词曲作者依然可以就同样的MTV公开放映行为再行主张词曲公开表演权的权利。MTV视听作品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发行音像出版物,也可以在广播电视台播放,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等等,卡拉OK场所只是其中一种使用方式。因此在词曲著作权人没有把公开表演权授权(或转让)给MTV制作者的情况下,MTV的词曲著作权人可以单独就MTV的公开放映行为单独主张有关词曲的公开表演权。因为MTV和词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作品,包含着两个独立的创作劳动,依法产生两个不同的权利,对MTV视听作品的公开放映使用既行使了MTV作品本身的公开表演权(即放映权),也行使了MTV中词曲的公开表演权。关于这一点,在国外广为实行的词曲著作权的收费组织和视听作品的收费组织同时存在,且就同MTV音乐视听作品同时收费,亦可以印证上述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件判决的出现,反映了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于我们的社会深化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有长远的意义。(作者刘春田为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平为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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