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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滥用程序权利问题调查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07-02-0410:10:42

       在收案数量高、结案压力大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中滥用程序权利,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滥用程序权利,这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如果不给予有效规制,势必影响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海淀法院对近几年来发生的滥用程序权利的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并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滥用程序权利的表现形态、特点,分析其形成的诸种原因。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初步的规制建议。

程序权利何以被滥用

——民事诉讼中滥用程序权利问题调查

频频发生:

五种诉权屡被滥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滥用程序权利的表现,因此,我们以其发生的阶段不同,对滥用程序权利进行类型化的描述。

    第一,滥用起诉权。滥用起诉权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权利滥用,包括无利益可获而起诉、在不同法院的二重起诉和反复起诉、撤诉。司法实践当中,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嘴唇受伤,之后,原告以亲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讨要“亲吻权”;另一起交通事故则是使丈夫失去了性功能,妻子则以“性福权”被剥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北京法院系统曾有这样一个案件,消费者刘某起诉王老吉凉茶,原告刘某认为“王老吉”罐装凉茶是普通食品,但其中擅自添加药品“夏枯草”,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遂起诉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刘某分别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对王老吉提起了5次诉讼,诉讼内容相同,只是销售商不同。刘某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同时在多个法院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是为了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并且在西城区法院的庭审中,刘某公开表示,他也知道经销商是“无辜”的,之所以把经销商也一并诉上法庭,只是为了能在西城区起诉,所以“只好让你们一块玩”。

    第二,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滥用程序权利的形式,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案件当中,有近五分之一的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其中对驳回管辖异议请求不服又提出上诉的超过了三分之一,但管辖异议上诉的裁定全部被驳回。从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来看,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没有在海淀区。但也有一些更为明显的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的情形,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的理由是被告公司住所地虽然在海淀区,但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在河北省保定市,由此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滥用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是为防止法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为双方当事人设立的一项制度。滥用申请回避权是在法官、书记员等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情形下,当事人不正当行使该权利。如在某案中,被告以审判长是另一被告某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的编委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在法院院长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之后,该当事人还要提出复议申请。在给该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自己也承认其提出的回避申请仅是个人担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滥用答辩权。答辩权是被告重要的程序权利之一,是法律为被告提供的防御手段。答辩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而在实践中,有些被告在答辩时无视基本事实,随意解释法律和对方证据,构成了恶意抗辩,这也是目前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某案中,被告抄袭原告的著作,在编章、体例结构、内容、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著作构成了高度相似,但被告仍然拒不承认侵权事实。此类行为增加了诉讼的负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第五,滥用上诉权。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间提出了上诉,几个月之后,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但当被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上诉人的财产早已在提出上诉之后转移一空。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使用上诉权是假,转移财产是真的伎俩。

    除了上述诸种情形之外,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非典型的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之所以将这些情况称为非典型的滥用程序权利,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这些权利,在法律上这些请求是否可以称其为权利有一定的疑问。

    在一起知识产权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以有病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当主审法官要求其提交医生的证明时,该律师的答复是不能提交,可以按时出庭。在另一起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中,因原告主张被告网站模仿、抄袭了原告网站的栏目设置、文字、表格等内容,需要对双方网站内容进行比对。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侵权比对表,详细载明了双方网站的相同之处及在公证书中对应的位置。因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厚达400多页,逐一比对将花费大量时间,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要求该律师将比对表向对方提供一份,以节省原告陈述,方便被告依此表发表意见。但该律师以只带了两份表格,无义务向对方提供为由予以拒绝;随后法庭建议其复印一份,仍被其无任何理由拒绝,导致庭审被迫中断。

    与这两类案件相似的情况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具体表现为:无故请求延期开庭、在庭审中拖延诉讼进程和公然对抗法庭、不服从法庭指挥等等。

基本特点:

律师参与、拖延诉讼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法院所面临的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有滥用程序权利情形的案例当中,律师直接参加的占了95%以上。在民事诉讼由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过程中,律师参加诉讼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律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某些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借为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的名义,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这些律师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律师应有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精神。

    第二,在各种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中,拖延诉讼进程是滥用程序权利的主要目的,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上文所说的通过拖延诉讼进程来转移财产。

    第三,滥用程序权利已经渗透到除执行程序之外的各个诉讼阶段。调查中,我们发现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形在程序启动阶段、审理中、审结后都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

滥用成因:

权利行使条件太模糊

    民事诉讼当中,滥用程序权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制度层面。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以管辖异议权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更未曾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此种情况与实体法上的权利总有其界限形成了鲜明的差别。以债权为例,债权作为相对权只能向特定的人请求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履行;同时,其作为请求权,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而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再者,在未定履行期的合同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期,等等。超越这些债权的限制行使,债权就构成了滥用,而在诉讼法中鲜有此类规定。因此,权利行使条件的缺乏,是形成权利滥用的直接原因。

    除此之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滥用程序权利的惩罚机制。由于在我国诉讼法中没有滥用程序权利的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有对滥用程序权利的惩罚措施。法院对滥用程序权利者无可奈何的原因可以归结于此。

    第二,观念层面。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生人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但在生人社会中,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生人社会当中不少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更何况在以攻击防御为主要手段的诉讼领域,这种违背诚信原则行使权利的现象自然也就可以得到很好地解释了。

    第三,经济学的分析。诉讼活动,特别是在一次性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属于一次性的交往,当事人也就认为不必要以诚信的态度来换取法官的信任,更有甚者,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就可能以不诚实的行为来欺骗法官,编造某些不真实的情况来滥用程序权利。这是滥用程序权利发生的一个前提。

两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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