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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日获悉,就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诉厦门博尔慧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博尔慧通公司反诉李阳中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博尔慧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8月21日,李阳经核准注册了“李阳疯狂英语”汉字与英文组合商标。2007年3月15日,李阳中心与博尔慧通公司就开展“李阳疯狂英语”培训课程事宜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约定,许可博尔慧通公司使用“李阳疯狂英语”注册商标进行招生,李阳中心分得营业收入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后因博尔慧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李阳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阳中心已按约定授权博尔慧通公司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品牌从事英语培训,且博尔慧通公司也已实际使用了该品牌,故判令博尔慧通公司向李阳中心支付管理费九万元。 判决后,博尔慧通公司提出上诉,主张李阳中心在不具有办学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在收取7万元品牌使用费后并没有为其开具相应发票,此外李阳中心也未按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培训指导、办学许可证、学员结业证书,故李阳中心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联合办学协议书》无效,驳回李阳中心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现此案在二中院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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