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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最为严重。以我国为例,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28件,涉案213人;1999年为175件,301人;2000年为248件,379人;2001年为314件,509人:2002年为408件,702人,总体上呈不断上升趋势。①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90%以上,而且不乏大案要案。从世界范围来看,情形也大体相似。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且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仅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遭受75亿美元的损失。②另据“联想”公司提供的资料,假冒产品曾使“联想”一个月损失4000万元销售额。例如,在被列为广东省、深圳市质监系统2001年打假十大案件之一的假冒“联想”网卡案中,被告人阎某与陶某通谋,制造假冒的“联想”网络卡5400多件,涉案价值高达67万余元,使权利人联想公司的商标权遭受了重大损害。该案被查处后,“联想”公司当月的销售额增加了2000万元。③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经常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生产、销售假酒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在已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各共同犯罪人或单位犯罪人往往分工合作,形成产销一条龙,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犯罪手段狡猾,多属智能型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隐藏性较强,行为人往往有多个窝点或频繁变换手机号码,很难抓住主要犯罪嫌疑人,案值也难以彻底查清;而且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趋向智能化,许多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使人很难辨别真假。 5.跨地区、跨国犯罪现象突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区域十分广泛,犯罪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生产出任何假冒产品,并向其他地区销售;而且这种犯罪还可能超出一国国界,侵犯他国的知识产权。《俄罗斯新闻周报》1997年月2月曾刊登国际犯罪学家赫尔哈特·本勒教授的题为“国际黑手党众生象”一文,文中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这些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以及非法使用著作权的标识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① 由上可见,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发展到惊人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利益的驱动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在诱因。 知识产品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使用,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益存在,就有对利益的追逐;有对利益的追逐,就会有甘冒触犯法律甚至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也要满足对利益追逐的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资本家的贪婪时曾说过:“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可以推动资本家去违法犯罪,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则可以使资本家敢冒杀头的危险。”②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对资本家的贪婪性所作的揭露,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完全适用,同时也是对这一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最好说明。 其二,立法不完善、打击不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外部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尽管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并不均衡,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或科技基础薄弱,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故发展速度较慢。以我国为例,虽然中国历史上长期有“重刑轻民”的传统,但是在目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却存在着“重民轻刑”的不良倾向。表现为对于许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常常作为民事或行政侵权处理。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很多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充当犯罪人的保护伞,从而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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