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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某交易中心诉北京某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某交易中心诉称:我中心是根据中办国办(2001)17号文件,于200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定位于中国国内文化创意产业核心领域的国际专业版权交流和贸易机构。2008年以来,被告某投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悬挂“某交易中心”字样,并在相关网站大量使用“北京某交易中心”、“某交易中心”名称进行网络宣传。被告某版权中心公司于2009年9月份在位于朝阳区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六届国际图书博览会上设立展位以“某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会刊虚假宣传;2009年11月份该公司又在位于朝阳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并以“某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两被告上述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所经营的“某交易中心”即为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造成了混淆。我中心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与我中心企业名称经营与我中心相同的义务,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26万元。

  据了解,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在执行纲要内容的政策措施中,纷纷将建立和打造自己的版权交易平台、版权交易中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此案则是首例以版权交易中心为平台的涉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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