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产权顾问

分享到:0

  近日,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该市市政府败诉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了第三人杨某未经原告城郊乡南关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关村委)同意所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

  2006年11月2日,原告南关村委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某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某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第三人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份,南关村委经城郊乡人民政府批准在某某市南路西段某处建房。1992年12月,南关村委与李某签订了建房及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南关村委所有。2000年,某某市人民政府在第三人杨某没有向城郊乡南关村提出宅基申请,也没有杨某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情况下,将这块所有权归南关村委会的土地为杨某办理了使用证。同时查明,第三人杨某系城镇非农业户口。

  法院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某某市人民政府在第三人杨某没有向城郊乡南关村提出宅基申请,也没有杨某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情况下,就为第三人杨某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董赟(yun)
  • 手机:156264790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46/47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