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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4日,我国“嫦娥一号”卫星发射获得圆满成功,“嫦娥一号”这几个字因此也深深镌刻在每一个中国人脑海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数十人申请与“嫦娥”有关的商标。在这些商标中,最引起大家关注的是“嫦娥一号”、“嫦娥奔月”等文字组合。从国家商标局商标网站查询发现,全国已有100多人抢注这些“涉月”商标。据媒体报道,山东省某人在2004年5月跑到北京申请注册了“嫦一”商标,今年4月,此人如愿拿到了商标证,商品使用分类为化妆品类,并叫价200万元转让。   “嫦娥一号”作为我国第一颗绕月卫星,随着发射的成功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同时也成为中国航天高科技的又一新代名词。那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将“嫦娥一号”或者其他与“嫦娥一号”有关的组合注册为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呢?   将“嫦娥一号”申请商标注册,无论申请人是采用与“嫦娥一号”有关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无论申请人是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必须接受审查,看其申请是否符合授予商标的条件。一般而言,审查是否符合授予商标的条件,其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1.申请的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该申请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以“嫦娥一号”申请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是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要求的。至于该申请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申请人可在申请时通过检索确定,商标审查机关亦会作出相关认定。现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以“嫦娥一号”进行商标注册是否侵犯了有关主体的在先权利?是否需要征得有关主体的同意或者授权?   准确地说,“嫦娥一号”绕月卫星除了在航天高科技领域方面有重大意义,还具有深远的政治、经济意义。我国的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在“嫦娥一号”上得到了又一次重大提升。为了它的成功,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几代航天人为之进行了不懈的追求。2004年1月,月球探测工程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立项后,该工程被命名为“嫦娥工程”,第一颗绕月卫星命名为“嫦娥一号”,为此,国家投资约14亿元人民币。从这个意义上说,“嫦娥一号”的发射是国家行为。此次成功发射除显示我国航天技术实力外,还会拉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中国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经济意义不仅体现在对消费信心、投资信心的刺激作用,还体现在空间技术市场化、民用化后带来的潜在巨大商业利益。很显然,到那时“嫦娥一号”不仅是高科技的代名词,同时还是一个经济上的“金字招牌”。   “嫦娥”本身是个专有名词,是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个人物。“一号”是个量词,表示次序。但是,随着“嫦娥一号”的开发、研制再到发射成功,可以说,“嫦娥一号”的含义已经特定化,成为一个指代我国首枚绕月卫星的专有名词。换言之,提及该词,社会大众会自然将其与卫星相联系。   既然“嫦娥一号”的发射是国家行为,并且“嫦娥一号”这个词的含义又特定化、专门化了,那么,国家自然应当享有与“嫦娥一号”有关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内容。笔者认为,这些由国家享有的权利可由“嫦娥一号”的研制开发单位代为行使,并由该单位协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与“嫦娥一号”有关的市场化运作、商业性使用。可以想见的是,“嫦娥一号”的有关单位应该会对与“嫦娥一号”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获得“嫦娥一号”的商标注册,则要获得有关单位代表国家的授权;即便与“嫦娥一号”有关的单位未预先进行商标保护,申请人的申请也会因与国家对与绕月卫星有关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而不能获得注册,除非获得国家的授权或者许可。   随着人类对月球探索和开发的深入,与月球相关的新词语及新生事物还将不断涌现,届时这些新词语将陆续成为商标炒家抢注的焦点。今年2月,国家商标总局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作了重大调整,纯自然人将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则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使之处于共存和相容的系统优化状态。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肖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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