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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历10年。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知识产权工作领域,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发展,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简单粗略到逐步细化完善的一个历史缩影。 简而言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行政改革实践,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推行,并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授予专利权的行政授权机关。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建初期,专利法就明确了对驳回决定不服的救济制度,即复审和复审诉讼制度。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授权行为不服的再次审查制度,即无效和无效诉讼制度,对这两项最主要的行政行为提供了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程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迅速普及和相关行政争议日益增多,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于1990年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并在随后颁布的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制定了《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该项制度的建立,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使专利局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为相对人提供了行政和司法的救济,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专利局的工作失误,维持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审查指南》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06年7月进行了两次适应性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标准,也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参与程序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于2002年年9月1日重新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使我国知识产权复议制度更为完善和成熟。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蕴含了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制度创建施行近20年来,较好地发挥了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纠正错误和教育引导等功效,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知识产权局有关审查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专利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加强专利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有关方面利益关系,为保证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知识产权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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