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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也是诸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多个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这些公约,加拿大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国民待遇,但是加拿大版权法中包含两个条款,规定在该情况下适用互惠原则而不是国民待遇原则。一个是关于传播商向艺术家支付邻近权特许费(neighboring rights roylty),根据加拿大法律,这一支付只对来自1961年罗马公约签字国的艺术家才有保证,这一规定实际上已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另一个是关于向空白模拟(数字)磁带和光盘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征收附加费,以用来支付给艺术家的条款,根据加拿大法律,只有当该艺术家所在的国家提供相等的支付给加拿大的艺术家时,加拿大才会进行这一支付。这也是一种互惠原则,而不是国民待遇原则。  另外,加拿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执法情况也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普遍批评,主要问题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违反知识产权的诉讼比例较低,对非法进口案件的深入调查不充分等。另外,从欧盟公司与加拿大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诉讼案例看,加拿大对地理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问题。(摘自《贸易投资壁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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