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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哪些内容?该办法对公租房的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座详细的解答,并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公租房的轮候期为5年,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转租,公租房空闲6月以上,拖欠租金6月以上将被收回使用权,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哈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计划、规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市直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哈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市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在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性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等建设项目中配建。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设面积的10%,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配套建设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事项。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普通商品房项目因土地、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应按照需配建的规模,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进行异地建设。具体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区域,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根据哈密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哈密市公共租赁房建设面积标准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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