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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壁画:在“两权”碰撞中存毁 发表日期:2005-1-28 法律门诊第5期 主持人 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 嘉宾 侯一民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壁画艺术委员会主任 魏耀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员 李明德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韦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田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处长 张起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新闻背景: 湖北蔡迪安、伍振权等四画家状告武汉晴川饭店侵犯其壁画著作权并索赔100万元案,日前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四画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需要利用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权,在作品原件转移后,实际已穷竭。被告作为壁画的所有权人,有权拆毁壁画,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此案现已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全国壁画被毁的情况严重。仅在2001年敦煌壁画年会上,与会的30多位著名画家申报各自被毁的壁画就达25幅。 ■如果壁画都毁了,著作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其实,壁画不是个人收藏的东西,而是国家的一种文化设施,即使是所有权人也不得毁损。 ■壁画所有人擅自毁坏壁画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壁画作品的歪曲、篡改,是侵害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壁画所有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没有义务配合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谁还敢买壁画呢? ■依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可以认定所有人擅自拆毁壁画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目前可行的办法是,著作权人在转让壁画原件时,通过合同约定来限制受让人故意毁损壁画。 ■议题一:壁画作为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法律应否给予特别保护?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壁画不断被毁,社会和媒体开始关注壁画的命运。去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交了《保护著名壁画不受破坏》、《成立公共艺术作品(包括壁画)鉴定委员会》两个建议案。那么,立法应否考虑对壁画给予特别保护? 候一民 侯一民: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壁画大国,在世界壁画史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在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公共设施的普遍发展,中国壁画开始复兴。目前,壁画主要安置在重要文化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涉外宾馆等地方。应该说,在所有画种中,壁画作为公众艺术和环境艺术,最能弘扬民族主义,是表现中国文化含量最多的一个画种。但是,与壁画的价值、功能不相称的是,目前法律对壁画保护不力,导致当前一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壁画被毁。在2001年敦煌举行的壁画年会上,与会的30多位知名画家申报各自被毁的壁画就达25幅之多。到底全国有多少壁画被毁了,我们还不知道。现在破坏壁画的现象非常严重,不用通知作者,更不用征得作者同意,想拆就拆。“一幅壁画不如一棵树”,这是我们壁画界的真实感慨。值得庆幸的是,有关代表已经向全国人大、政协提交了保护壁画的建议案,目前文化部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我们期望法律能尽快给予壁画特别的保护。 田力 田力:壁画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特点在于将表现作者的思想内容的绘画附着于墙壁之上,一般置于一定的公开场所。但其创作过程与其他绘画相比,并无本质差异,故法律给予壁画以不同于其他美术作品的特别保护的依据并不充分。当然,如果有的壁画被列为文物受《文物法》特别保护,则另当别论。 张起淮 张起淮:尽管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但《著作权法》只将其统为一类作品给予同样保护。就壁画而言,法律应否给予特别保护目前尚不明朗。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这表明,至少目前立法者尚无给予壁画以特别保护的意识。 韦之 韦之:侯老的看法是很理性的,壁画无疑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我不认为目前的法律不能保护壁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去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在我看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议题二:在壁画转让后,壁画的著作权人和所有人对壁画各自拥有什么权利?所有人有无义务配合著作权人行使有关著作权? 主持人:我们知道,在一幅壁画上实际存在两个权利,一个是对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另一个是对作品物质载体(即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在壁画没有转让前,两个权利都为画家所有。那么,在壁画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享有什么权利?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是否还有义务配合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如拍照、录像等? 田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创作壁画的公民是作者,其对壁画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在壁画转让后,壁画的受让人取得了壁画原件的所有权及展览该原件的展览权,而除展览权之外的所有其他著作权依然属于创作该壁画的人,这些著作权并不随壁画的转让而转让。当然,著作权人行使某些著作权要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张起淮:所有权和著作权之间是一种主权利和从权利关系,在作为主权利的所有权随着壁画转让而转移后,壁画所有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自然没有义务配合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谁还敢买壁画呢?当然,如果双方有关于限制所有权行使的约定,那自当别论。 韦之:著作权实际上也是所有权,著作权和所有权没有主从、优劣之分,相反,它们都是平等的权利关系。假如按照张律师的所有权优先于著作权的观点,将来湖北省高法就要维持一审判决,这等于是鼓励壁画所有人擅自拆毁壁画,其消极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议题三:在壁画转让后,壁画所有人擅自拆毁壁画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主持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在壁画转让后,著作权和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人。作为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所有物应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这就是说,壁画所有人有权拆毁壁画。但是,由于著作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权利,其充分实现有赖于作品的存在和传播。倘若壁画毁了,怎么实现这种精神利益? 侯一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理解所谓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穷竭”,我们只知道,如果壁画都毁了,不存在了,法律给我们的著作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其实,壁画从其本质上说,是政治文化宣传的产物,从一开始就承受着对广大人民进行教化的功能,它不是个人收藏的东西,而是国家的一种文化设施,首先应该是国家的。所以说,壁画是一种国家财产,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即使是所有权人也不得毁损。只有这样,我们才敢去画壁画。也只有这样,中国的壁画艺术才能真正繁荣昌盛。 韦之: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解决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后相冲突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的做法是存在的。在民法上,任何人都必须善意、诚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任何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拿《赤壁之战》一案来说,如果像侯老所说的那样,花3000块钱就可以把壁画完整地拆下来,被告就没有任何理由毁坏它。被告如果不愿意出这3000块钱,也完全可以通知原告来负担,使壁画得以保存。3000块钱的成本无疑远远低于壁画本身的价值,被告为了自己十分有限的一点利益而不惜牺牲原告如此重大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是典型的滥用权利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李明德 李明德:我很同情壁画的遭遇,但作为法律问题,我们的讨论还得回到法律本身上来。湖北四画家诉讼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今后的壁画保护产生深远影响。就我个人而言,武汉中院的判决忽略了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在大陆法系,著作权的核心就是精神权利,而经济权利只有拿到市场上才能实现。从著作权主要是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的立法目的上讲,一幅画创作完成后,有人擅自修改,就是篡改、侵权;如果把整个画都给毁了,作品都不存在了,难道还能说这不是一种侵权?这肯定是一种侵权!在目前的著作权法上,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我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将壁画所有人擅自毁坏壁画的行为视为是对壁画作品的歪曲、篡改,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总之,我们必须明白,壁画只有一幅,毁了就没了,在著作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两者不是截然对立。 魏耀荣:由于著作权本身与作品载体分不开,离开了作品载体,有些权利就无法行使。在作品载体毁了的情况下,著作权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这个问题必须辨证地看待。从物权上讲,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可以自由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毁坏;但是,人家壁画作者花了许多时间才画成的画,你一声不吭就给毁了,这恐怕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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