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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我国企业要“走出去”,谋求在海外发展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却会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的风险,特别是专利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点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企业“走出去”可能面临哪些专利风险

  在国内没有问题的专利到国外可能产生纠纷

  专利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国内一些企业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遇到专利侵权纠纷,但是一出口到国外就产生专利纠纷,被指控专利侵权,甚至被查扣、封存、责令赔偿。其根本原因就是专利具有地域性。各国专利制度存在差异,一个外国企业的智力成果在我国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不等于在其他国家也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特别是一些企业仿制外国的产品,不知道这一常识,会吃大亏。

  到海外参展的产品可能被指专利侵权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其中同样存在专利风险,特别是到欧洲去参展,风险更大一些。

  2006年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2007年、2008年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德国汉诺威Cebit电子展会上,2008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我国有多家参展企业被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遭遇主办国海关突袭查抄,多款参展产品被没收。

  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成为专利风险

  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与标准捆绑在一起的。现在,我国在一些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小商品、小家电、玩具、日用百货品等领域的制造业中,已经具备了相当先进的开发能力和设计水平,许多产品(例如打火机、服装、鞋、玩具等)的来样加工,已经改为ODM(定设计加工),即直接委托我国的企业设计、制造、加工,或者直接从我国企业已经设计好的产品中选样,进行定牌加工。

  从2006年开始,欧盟规定,欧盟市场上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禁售新奇打火机。而儿童安全锁的专利技术大多是属于欧洲一些公司的。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欧盟持续延长了这一规定的执行,成为限制我国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非关税壁垒。

  与欧盟打火机的CR法案非常相似的是美国、加拿大的彩电案,在彩电生产、销售方面提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标准,与其相关专利相捆绑,用以限制我国彩电产品向美国出口。2007年3月1日,美国开始强制推行ATSC(美国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对美出口彩电要支付高达23美元/台的专利费,包括一些在模拟电视时代就已经开始征收的专利费和数字电视专利费。被ATSC纳入数字电视标准的还有汤姆逊等公司的多项数字电视的核心专利技术。类似于美国ATSC标准的欧洲DVB-T标准,同样纳入相当多的专利,也开始向我国彩电企业收专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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