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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为止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5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此案自起诉至审结已逾8年,审结至今也已一年有余,但侵权单位仍在无偿使用专利,被侵权公司则面临“20年专利期仅剩5年”的窘境。

  业内人士认为,旷日持久举步维艰的维权经历,致使企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要改变这种局面,需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司法及行政程序,从法律程序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

  “这个通知早一点出台就好了。”湖北省武汉市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斯干,手拿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11月底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一脸感慨。

  通知的第二十八条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效率。”

  看着这样的条款,彭斯干表情复杂。他的企业在一场耗时8年的保护自主发明专利权诉讼中获胜,但是一年过去了,困境依然未解。

  回放

  被“截断生路”的专利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我国200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列举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的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公司两家企业共同侵犯武汉晶源发明专利权案作为唯一的发明专利案,位列其中。

  据我国知识产权部门的资料显示,这是一起涉及到我国企业自主研发的清洁能源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专利权保护的案件。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起案件缘起于武汉晶源自主研发的一项脱硫减排技术,这项技术是我国实用火电脱硫核心技术领域唯一的中国发明专利。

  1995年,该项发明开始申请专利,1996年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确认并颁发了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证书”。

  不久之后,武汉晶源接到了来自国内同行的求助。

  原来,1997年,在福建省漳州市建设后石电厂的华阳电业公司发现,购买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设备后,环保不达标,电厂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顿陷困境的华阳电业决定采用武汉晶源发明的纯海水烟气脱硫方法,为此向武汉晶源寻求帮助。

  但令武汉晶源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武汉晶源的技术。

  在与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协商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武汉晶源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2001年9月,武汉晶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侵犯发明专利权。其间,富士化水提出该项专利无效的异议,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确认武汉晶源的发明专利有效。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侵权成立。

  2009月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万元;华阳电业按使用年限向武汉晶源支付专利使用费,直至专利期满。

  “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5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在详解这起案件时如是说。

  现状

  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但是,面对来之不易的胜诉,彭斯干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企业“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了市场”。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涉及我国首例使用自主专利的大型火电脱硫工程。由于华阳电业和富士化水的侵权,导致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国内火电脱硫市场上,产生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被外国技术垄断的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

  在相关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批注:2008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在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国内“投标方应与拥有海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该外国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合作提供支持函”,同时建议选择合作的外国公司中也包括富士化水。

  对此,彭斯干认为外国公司在享受“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对富士化水而言,它因为在漳州后石电厂的脱硫技术不达标才盗用武汉晶源的专利,反而因‘外国身份’可以参与该工程。可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却被无情地排除在外”。

  此外,彭斯干告诉记者,武汉晶源“海水脱硫法”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项专利从1995年12月申请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5年,仅仅剩下短短的5年保护期,又有谁能不着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这起于2009年年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至今为止仍没有开始执行。

  据了解,本案的执行被“下放三级”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其间因“华阳公司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两次暂缓执行。2010年11月6日,暂缓执行的法定期限已满。

  不久前,《法制日报》记者在顺昌县法院执行局采访时得知,法院已通过电话答复武汉晶源,本案准备从12月中旬开始恢复执行。

  前瞻

  知产维权尚需降低成本

  事实上,对于武汉晶源的窘境,学界以及实务界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2010年12月5日,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顺德等知名学者围绕武汉晶源案展开了一场研讨。

  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案是一起难得的中国企业在清洁能源领域运用知识产权,走向国际产业链高端的范例,体现了我国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希望,理应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而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之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就提出:“武汉晶源虽然最终胜利,但是其旷日持久举步维艰的维权经历,致使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企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为此,建议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司法及行政程序,从法律程序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

  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环境正在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根据《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仅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422件,比上年增长8.54%;最高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件和336件。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家尤其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国务院于2008年6月正式制定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高审判机关,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加大专利权的保护的重要意义作了详细说明:“以专利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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