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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是网络时代,网上有很多网络视频音频的各种的资料,在网络上面如果要使用音频这个时候也可以,但是要考虑到这段音频是否会侵害作者的著作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网络音频算侵权吗

  网络传播的图片、视频、音频、动画、软件基本都是有版权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况:

  图片,文字等是 别的网已注明不可转载,或转载需说明,

  电影,视频这些存在保护权的问题,不传播或建站等方式盗链或用于商业用途,也不会有事。

  一些外国的软件很多存在版权问题。

  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现实维度:网络音频作品侵权现状及其认定难点

  当下学界和业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UGC”有声读物等音频作品帮助侵权认定纠纷较少关注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网络电台的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时间较短,有声读物的侵权问题并未进入学界研究视野;二是由于“播客”作为音频服务商的重要内容来源,使得网络音频作品生产无门槛、零障碍、平民化、碎片化,海量的音频信息很难进行精细化管理和审查,其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和严重。2015年以来,网络电台之间的版权纠纷不断升级。2015年4月17日,苹果AppStore同时下架了荔枝fm、多听fm。随后,多听fm和荔枝fm都发了声明称竞争对手“喜马拉雅fm”对自己进行了恶意的投上来讲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开展常态化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未经授权及盗用的有声书成为近年来打击的重点对象。

  有学者指出针对视频作品的侵权识别相对容易,且易带来较高侵权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多负有监控的任务,也有学者概括出相较于视频作品,文字作品版权是管理的难点。然而,当下基于文字小说的有声读物的侵权管理对网络音频服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音频制作实现零技术门槛和平民化发展

  当下网络音频服务网站或下载客户端App仅通过“录音”一键就能制作属于自己的音频作品,并实现对其添加背景音乐、裁剪、制作声效,自由编辑台词提示,早已不再是播客发展初期“podcasting需要的一个麦克风、一个摄像头、一个链接因特网的电脑和一个操作简单的编辑软件”的年代。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技术支持为更多“草根播客”的涌现提供了可能,进而推动了“用户生成内容”在网络电台中的繁荣。但同时也对平台服务中的版权管理造成了挑战。

  (二)网络音频服务平台的商业模式

  “用户生成”是网络音频服务平台的重要节目构成,也是差异化发展的突破口。有学者指出,应使用“概括性的过错”代替针对具体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主要依据。“概括性的过错”即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涉及的经营模式反映其直接引诱用户侵权,或协助传播侵权内容的意图。网络音频服务平台为用户创作音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且用音频分享、评论、互动、排名等服务形式提高用户的创作激情和活力,其理应为音频作品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三)网络音频版权成分相对复杂

  文字作品、图片作品、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相对单一,授权机制相对简单,而音频作品的权利主体较多,版权相对复杂。首先,音频作品属于录音制品,数字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即网络音频作品的传播,首先应获得音频制作者(唱片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的授权许可,同时还应征得原始著作权人(词曲作者、表演者、小说作者等)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报酬。2016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劳某诉上海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非法传播其作品《香火》的有声小说一案时,麦克风公司已经从第三方合法授权得到了该小说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未征得原始小说著作人劳某同意而被判侵权,赔偿劳某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网络上音频的一般情况,如果是用于自学而不传播,一般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很多,但一般都没有得到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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