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同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23日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09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0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以振兴和发展区域经济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技术引进与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市、县(含市辖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都应增强科学技术意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二章科学技术管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及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
县、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实施办法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主管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稳定和强化技术开发及推广体系
第十条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和技术开发体系。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可设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重大科学技术决策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决策水平
支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合理结合,发挥软科学在咨询、论证、预测、决策中的作用,加强软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支持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决策论证、软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他们联系和团结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指标体系和统计网络,按年度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完成科学技术进步指标的情况
作为考核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考核制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应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营目标
第三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企业应依靠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关系,实行产、学、研三结合,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增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第十六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编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力量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十七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本地区资源的企业
应重点扶持,优先发展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推行工人技师制度,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支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基地和良种培育基地
乡镇企业应加强培养和引进人才,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和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农民技术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职称评定工作
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
第二十二条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年度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公害、保护环境以及能带动行业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应采取措施优先组织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市应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促进技术交易。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群众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县、乡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实行研究、开发、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从事技术咨询和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科研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有偿服务
独立的科研开发机构进入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市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市属科研单位的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分期分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支持
优先安排中间试验项目所需资金。试销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企业应加强内部科研开发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改善科研装备,有条件的应建立中试基地
企业事业科研开发机构在完成本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事业单位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各种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审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开发机构同等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在我市的中、省直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和厂矿科研开发机构开展的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的科研项目,在计划立项、科技三项费用投入等方面应予以安排
第五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广泛吸引国内外科学技术人才
对于由国外回来的科学技术人才和国内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应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学有专长的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通过专业进修、培训、出国深造等途径不断更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
科学技术工作者脱产进修、自修列入单位进修计划的,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重视选拔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不受岗位限制,破格晋升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认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给予相应的优厚待遇
第三十五条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直接从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