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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知名卡通形象,奥特曼极有“人缘”。但在前不久的杭州休闲博览会上,“奥特曼”又跑出了3个长相颇似的兄弟。这3个分别叫做“帝克奥特曼”、“奥特曼弥乐”、“奥特曼艾力特”的卡通形象,由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除非仔细分辨,可以发现眼睛颜色和衣服花纹和奥特曼不同外,其他地方如出一辙,乍看上去就是“奥特曼”。 作为奥特曼形象的原始创作者,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侵害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为由,将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23日,法学专家们对奥特曼新形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召开了研讨会。研讨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作为演绎创作的3个新奥特曼形象,在没有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下进行开发,这种创作本身属于侵权行为,这3个新形象也不能取得著作权。 但在广州锐视看来,侵权的并非自己,而是对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事实上,从2004年3月起,在中国的“奥特曼”系列诉讼就拉开序幕,事件涉及三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泰国采耀公司。 早在2003年1月,广州锐视就与泰国采耀公司签订合同,享有在中国境内的“奥特曼”独占性著作财产权。泰国采耀之所以可以授权,是由于该公司法人辛波特在1976年与日本圆谷制作签订了奥特曼著作权转让合同。根据泰国采耀所说,在这份合同里,圆谷制作将“奥特曼”系列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财产权无限期地转让给辛波特。 2005年4月,泰国采耀公司在北京宣布,辛波特拥有“奥特曼”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著作财产权,而“奥特曼”的老祖宗——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只是日本国内的完全著作权人。 针对泰国采耀公司的说法,2005年8月7日,日本圆谷制作在北京宣布,泰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是伪造的。由此,1976年合同的真伪成为关键。而对此合同的鉴定结果,在各国法院各不相同。在日本,东京法院认定由于提供合同为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采用间接推理的主观方法判定该合同有效,但同时又判令泰国采耀的辛波特,不得宣称其为奥特曼的著作权人。尽管泰国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对此作出终审判决,但泰国警察总署鉴定该合同上日方代表“圆谷臬”的签名系伪造。

          由于日本判决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日泰双方就1976年合同的真伪所进行的诉讼,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中。如果这个诉讼解决了,那么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诉讼将迎刃而解。如何判决“奥特曼”1976年合同的真伪,给中国法官带来一定压力。据了解,目前该案以外的其他相关案件现均已中止审理。 这场著作权权属纠纷最终将由法院判断,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一批被授权使用的企业都将面临诉讼风险。据了解,日本圆谷制作和泰国采耀公司在国内均已授权多家公司开发奥特曼产品,因此,无论最终判定谁是奥特曼在中国的著作权人,双方多家被授权的企业都将面临诉讼风险。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著作权问题,更涉及到了关于奥特曼形象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李顺德认为,由于奥特曼取得了相当的商业成功,因此对奥特曼的形象保护,不仅要从著作权法的意义上保护,还要对这种商品化形象或者公共形象给予特殊保护。 李顺德提到了有关三毛形象的一个案例,“画家张乐平创作的三毛形象,被另外一个毛纺厂用来注册为商标,提起诉讼以后法院按照侵害著作权作出判决。” 面对恶劣的“假势力”,各家企业不惜代价进行打击,但并未取得好的效果。打击到的一些违法分子,也只受到当地工商局几百元的小数额罚款。 “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极为重要。有关奥特曼的这起错综复杂的系列诉讼,将会对国内企业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李顺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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